湘一师校字〔2018〕16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咨询类等非计划类项目经费。
第三条 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名义申报所获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三级责任制,学校负法人领导责任、二级单位负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明确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二级学院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横向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研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配合人事处对项目研究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核定项目科研经费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审核并下达经费拨款单,核实拨款单位中合作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合同号及合同金额,以及本次到款、外协经费、管理费与科研绩效提取比例等要素的准确性;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检查、结题和归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经费预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根据科研处下达的经费拨款单办理经费立账、入账、外拨等相关手续;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横向科研经费决算及结题验收。
(三)人事处:负责项目研究人员年度考核与科研绩效核算等相关工作,负责制定科研经费聘请项目研究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相关管理规定。
(四)资产管理处:横向科研经费中的设备采购,在有明确预算的前提下按照学校设备采购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协同科研处对横向项目科研经费中的设备采购进行审核。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入库由二级学院负责,资产管理处负责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审核。
(五)审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横向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六)二级学院: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横向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预算执行。
(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预算,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所承担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六条 技术转让类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办法执行。
第七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类(以下横向科研项目均指此三类项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费、设备费、外协费、劳务费、税费、绩效支出等。
(一)业务费主要包括原材料费、燃料(煤、油、气等)费、差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运输费、设备维修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与项目相关的业务接待费等。其中业务接待费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核报。
(二)设备费主要用于横向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等所开支的费用。
(三)外协费是指横向项目经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委托第三方合作单位开展相关研究等的费用。外协费应与第三方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四)项目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支出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占项目经费的比例应根据项目研究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五)管理费与项目绩效。学校管理费提取的基本比例为1%,基数为进校经费总额扣除外拨经费。为鼓励更多的横向科研项目进校,2017年至2020年的学校管理费免于提取。横向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学校管理费和绩效支出按表1所列比例提取,经费进校时由项目负责人在拨款单上自行选择填列提取比例。如果项目合同有约定项目绩效,则按项目合同约定支出,项目绩效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的30%。项目绩效支出时需要列出绩效支出的明细表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存档。
表1: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与项目绩效提取比例对照表
绩效支出提取比例 |
10% |
15% |
20% |
25% |
30% |
学校管理费 |
1% |
2% |
3% |
4% |
5% |
注:(1)基数为进校经费总额扣除外拨经费;2017年至2020年的学校管理费免于提取。
第八条 项目组如需将横向项目研究经费分拨,则须在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账手续的同时做好分拨经费的分配。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按时结题,结题后应在30 天内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项目结题后,科研处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课题)结账通知单》,经二级单位与科研处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擅自调整外协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转移、转拨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绩效分核算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类、技术咨询类和技术服务类中的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按1分/4万元进校经费计算科研分;理工类横向科研项目按1分/6万元进校经费计算科研分。科研人才培训类横向科研项目按1分/10万元进校经费计算科研分。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涉嫌违纪违法的,追究相应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8年4月12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