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奖助学金(本办法中的奖助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及校级经济困难补助)的评定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校级经济困难补助评定办法》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定,其余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获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及至少3名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包含党员、干部、普通学生)为成员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公示、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奖励、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3.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秋、春季学期各发放一半;

4.校级奖学金:一等1200元/人·年、二等800元/人·年、三等600元/人·年;

5.校级经济困难补助:视每年认定贫困学生人数确定补助金额。

第六条 评选条件包括基本条件与专项条件。

(一)基本条件包括: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各类奖助学金需满足相应专项条件,具体如下:

1.国家奖学金专项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2)身心健康,具有积极进取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院、校级及以上的学科专业、文化体育、创新创业等各级各类集体活动;

(3)尊敬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热心参加班级、学院的管理工作,并获得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或其它同等级别的荣誉称号,积极参加寒暑期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4)学习成绩优秀。各学年期末考试的文化成绩加权平均分、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30%,且除任选科目以外的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评定学年所有末考科目(含考查)无不及格现象,英语通过四级或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体育成绩达标;

(5)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参加学科竞赛(如大学生数学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课外学术作品竞赛等)且获得院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B 参加院、校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如教育节系列竞赛、程序设计大赛、学习节系列竞赛、数学节系列竞赛等),并获得院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C参加院、校级及以上文化体育、创新创业等竞赛中获得院级二等及以上奖励或项目立项;

D 在校期间获得授权专利或在国家正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E 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非定向专业、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2)学习成绩优秀。评定学年期末考试的文化成绩加权平均分、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40%,且除任选科目以外的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所有末考科目(含考查)无不及格现象,英语通过四级或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体育成绩达标;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4)尊敬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热心参加班级、学院的管理工作,并获得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或其它同等级别的荣誉称号,积极参加寒暑期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5)积极参加院、校级及以上的各项团体或个人比赛获得奖励或项目立项。

3.国家助学金专项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非定向专业、本科一年级(含一年级)以上的学校贫困生数据库内学生;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及班级组织的活动;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支配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4.校级奖学金专项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非高招一年级、本科专业的学生;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A 一等:综合测评在班级前5名以内,评定学年期末考试的文化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名居班前5名,所有末考科目成绩为75分及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B 二等:综合测评在班上前8名以内,评定学年期末考试的文化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名居班前10名,所有末考科目成绩为70分及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中等及以上;

C 三等:综合测评在班上前10名以内,评定学年期末考试的文化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名居班前15名,所有末考科目成绩60分及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及格及以上;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

5.校级经济困难补助专项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一年级(含一年级)以上的学校贫困生数据库内特困学生;

(2)家庭经济状况差,或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家庭收入无力支持子女完成学业;

(3)其他特殊困难;

(4)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5)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支配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定程序


第七条 依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院的奖助学金名额,及各班级在校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计算分配名额至各班级。

第八条 根据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由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经班级推选、辅导员老师同意,报送学院评定委员会审核。各班级除需提交相应汇总表以外,申请个人需提交按相应顺序装订的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汇总表;

3.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4.学校教务系统打印的个人入学以来成绩单;

5.个人所在班级本科阶段以来各年度综合测评;

6.在审批表及陈述材料中所提及事项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

3.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4.学校教务系统打印的个人评定学年成绩单;

5.个人所在班级评定学年综合测评;

6.在审批表及陈述材料中所提及事项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

1.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3.在审批表及陈述材料中所提及事项的相关佐证材料,其中特困学生不需要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四)校级奖学金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2.学校教务系统打印的个人评定学年成绩单;

3.个人所在班级评定学年综合测评;

4.在陈述材料中所提及事项的相关佐证材料。

(五)校级经济困难补助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2.在陈述材料中所提及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外事项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奖助学金的评定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凡符合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推选: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老师为组长及班长、团支书、副班长、学习委员、组织委员、3名寝室长或普通学生组成的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获奖情况、综合表现、家庭经济情况、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推选,推选结果班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推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

3.学院评审: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对各班推选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对极个别因家庭或个人短时间内突发临时重大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在校贫困生库内学生,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加入在校贫困生库后,方可申请助学金。已认定的在校贫困生库内的特困学生无须提供佐证材料。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在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后,由学院资助专干负责及时将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录入资助系统。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的要求,由学院资助专干负责及时将奖助学金获得者按奖励、资助标准录入学生奖助发放系统,经各级领导审批后并报财务处审核,然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到奖助学金获得者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将会同学院相关科室走访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将作如下严肃处理:

1.若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参加当年度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以后年度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和评优评先;

2. 若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暗示学生请客送礼或接受学生现金礼品等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报学校纪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若对未按规定的评审程序操作的班级,责令按要求重新评选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获奖或受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老师要及时报告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学院将追回该生所获得奖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集体活动;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将助学金用于请客、吸烟、酗酒、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等非必须品的;

5.学习态度不端正,扰乱教学秩序的;

6.学院认为可以追回奖助学金其他情况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授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