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一师院字[2009]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是提高学院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在学院工作中意义重大、地位重要。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可以增强教师的教学责任感,发挥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提高教学质量。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评估方案。

第二条  本评估方案适用于承担我院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


第二章  评估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负总责。学院教务处负责组织院、系(部)两级评估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成立学院、系(部)两级评估机构,学院评估机构由学院教务处、教学督导组组成,主要负责制定评估标准、方案,组织全院评估工作的开展,分析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系(部)评估机构由系(部)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督导和教师组成,主要负责教师教学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上报评估结果和分析总结报告。


第三章   评估的指标体系

第五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四章  评估的办法和程序

第六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七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主要从教师素养、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研究和教学成果等方面进行。

第八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由院级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和系(部)评价三部分构成,分别按2∶5∶3的比例(无院级督导评价数据时则按5∶5的比例)得出每个在职教师的评估成绩,并以百分制计算,总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60~69分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1.教学督导评价由学院督导组通过随堂听课、学生座谈、教学抽查等手段,在掌握全院教学总体状况的基础上进行测评(评估指标与内涵见附件1)。

2.学生评价主要在网上进行,网上评教系统尚未开通之前,由系(部)教学质量评估小组在对学生进行宣传和发动的基础上,组织学生集中填写,每班参加评价的学生人数一般不低于学生总人数的3/4。学生的组织,评估表的发放、回收、保存、统计等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评估表应当场发放,当场回收,集中保存,并由教学质量评估小组组织专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统计。学生评价分数按班级实际参评人数的评分,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各系(部)应及时将在本系(部)上课的其他系教师的评估结果反馈给该教师所属系(部)(评估指标与内涵见附件2)。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学生问卷评教、学生座谈评教等形式。

3.系(部)评价由系(部)教学质量评估小组根据随堂听课、平时教学检查、召开学生座谈会、检查学生作业及教师教案等方面的情况,对教师课堂教学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测评(评估指标与内涵见附件3)。


第五章  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系(部)负责统计本系(部)评价和学生评价的结果,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提交分析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系(部),一份交教务处(见附件4)。学院教务处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并建立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数据库(见附件5)。

第十条  评估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教师,对评估结果较差的教师,其所在系(部)及教研室要认真做好其思想工作,帮助其分析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由学院教学督导组及同行专家跟踪听课,以帮助教师尽快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与教师晋职、聘任、岗位津贴和评先评优挂钩。


第六章  评估申诉

第十二条 对评估结论不服的教师,可在评估结果转告本人的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系(部)提出书面申诉(写明申诉事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6),教学系(部)在接到申诉后应向学院教务处、教学督导组报告,由教务处、教学督导组会同教学系(部)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若评估结论确实与事实不符,则由学院教务处、教学督导组重新研究确定评估等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