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一师院字[2013]2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必须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其所属系(部)依据学校财务处提供的学费缴纳凭证办理预注册手续,同时进行新生原始档案核查,坚决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符合招生规定的报到入学新生,其所属系(部)按学校编班编学号的规定及时为新生编制班级、学号,并将新生名册(含班级、学号)以系(部)为单位分专业按班级于新生报到后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案、注册。

第五条 注册分为新生入学注册、学期常规注册、老生学年注册、五年制学生转换注册高职专科学籍、六年制学生转换注册本科学籍五种。

新生入学注册是指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其中,五年制免费师范生、六年制免费师范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在入学时先注册为中职学籍;

学期常规注册是指已经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进行报到信息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注册手续;

老生学年注册是指具有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每年十月份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中进行的学籍电子注册。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五年制学生转换注册高职专科学籍是指具有我校中职学籍的五年制学生,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由中职学籍转换注册为高职专科学籍(含我校本部的五年制学生和挂靠我校培养的五年制学生);

六年制学生转换注册本科学籍是指具有我校中职学籍的六年制免费师范生,在第二学年后参加对口升学考试(学籍转换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升学要求者,由中职学籍转换注册为四年制本科学籍、升入本科层次学习四年。学籍转换考试成绩未达到升学要求者,按五年制专科层次培养目标进行培养,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十月份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向学校申请转换注册为高职专科学籍。

第六条 学校成立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有关学生注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教务处是全面负责学生注册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在学校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系(部)在学校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注册工作。

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2周内,学校招生部门应将最终确认的录取新生数据发送学生所属系(部)和教务处,协助系(部)及教务处建立新生学籍电子档案。

第七条 教务处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户籍和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学校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籍。本人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未能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合格成绩须离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并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五年制免费师范生、六年制免费师范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需先经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同意。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者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经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为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时间,学生必须到所属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提交有关证明,并提前向所属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两周。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应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规定的费用,然后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者按规定申请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凭贷款(资助)或缓缴手续证明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应如实填报和核对有关学籍注册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学生应及时报告所属系(),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审批表》,经系()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条 在籍学生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均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周以内由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1周以上者,在系(部)审核的基础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到教务处备案后方能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未履行报到注册手续的学生,所修课程无效,不具有参加相关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考核的资格。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学生,由所属系(部)填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退学处理确认表》,经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十二条 我校学生培养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五年制免费师范生标准学制为五年,六年制免费师范生的标准学制为六年。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后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未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时,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其延长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免费师范生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并出具相关文件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查课程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前四个等级为合格。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折算标准为:≥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及格,<60分为不及格。

课程成绩按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理论课或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为70%;含有实验、实训教学项目的课程,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含理论及实践平时成绩),实验(训)考核成绩占20%,期末理论考试成绩占60%。

第十六条 学生须通过考核资格审查后方能参加课程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核:

(一)凡未办理免修、免考手续而缺课课时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课时总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凡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达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凡未参加课程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者。

第十七条 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学生学习质量。学分绩点按以下标准,根据学生考核成绩进行折算:

(一)百分制绩点

100分为5个绩点,90100分为4.05.0个绩点;8089分为3.03.9个绩点;7079分为2.02.9个绩点;6069分为1.01.9个绩点;低于60分为0个绩点。

(二)五级记分制绩点

优秀为4.5个绩点,良好为3.5个绩点,中等为2.5个绩点,及格为1.5个绩点,不及格为0个绩点。

(三)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平均绩点=该生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绩点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和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及格)记载。公共选修课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必须另外选修其它课程,不可重复选修原不合格课程。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等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教学活动,须由学生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系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体育系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其体育课的考核成绩由体育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或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向所属系(部)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视为缺考。缺考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及格)记载。

第二十三条 凡课程考核违纪或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取消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对于考试违纪舞弊者,只允许申请参加第二次补考及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四条 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安排一次毕业前补考。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的学生,必须于每年420日前一周内到学校教务处考试中心办理毕业前补考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毕业前补考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其后果自负。

第二十五条 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学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就读并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学、转专业:

(一) 新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或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

(三)高考成绩分大类排名全校前5%的新生,入学后一学期内,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所学专业;

(四)新生学习一学期后,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属系(部)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五)申请转专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二)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三)申请跨大类转专业者(文、理科之间不能互转,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与一般专业之间不能互转,音、体、美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四)在校期间尚有所修公共课、基础课不及格者;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五年制免费师范生、六年制免费师范生及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七)新生入学后尚未在教育部学信网完成学籍电子注册者;

(八)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四)在校期间尚有所修课程不及格者;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受留校察看处分,其察看期未满者;

(八)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转专业要求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更改专业审批表》;

(二)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并由主管教学的副主任签署意见

(三)接收系(部)组织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合格者由系(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转专业手续在每学期期末(春季学期6月15日6月30日,秋季学期12月15日12月31日申请办理,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省内转学须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审核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须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的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主任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待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具体要求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08444 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末(春季学期6月15日6月30日,秋季学期12月15日12月31日)集中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后方可毕业。转入专业所属系(部)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对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进行学业成绩认定后,通知学生补修相应课程。

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连续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达一个月以上的;

()一学期请假缺课课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因经济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并持有村级以上政府贫困证明的。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病需休学两年者经学校批准,在办理好继续休学一年的手续后,可再休学一年,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校保留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交验有关证明,经所属()同意后(五年制免费师范生六年制免费师范生需先经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凭经学校保卫处确认后的入伍通知书或相关证明到所属系(部)申请休学,休学手续由各系(部)教务秘书在学生入伍后一月内集中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或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者,学校按因自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或《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退学处理确认表》,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应在一周内离校,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当年相应学期第一周持有关证件、证明等,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因经济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村级以上政府有关其经济情况好转的证明;入伍学生复学须出具退役证明,由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学生复学后应编入原相应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休学学生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学生按照编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伪造诊断证明及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学业预警、学籍清查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业预警工作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4周到16周进行。系(部)根据学生不合格课程门数的多少,给予不同层级的学业预警告示,学生本人必须将告示结果告知家长,并要求家长给所在系(部)回函。学校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第5到第8组织对学生不合格课程成绩及考勤情况进行清查。成绩清查结果中不合格必修课程达3门者,作跟班试读处理,不合格必修课程达4-7门者给予留级处理,不合格必修课程达8门及以上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作退学处理。五年制、六年制学生留级和退学处理意见由学校招生部门告知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

第四十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身体健康等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批可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已停止招生则转到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按留级(或降级)的相关操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本科专业学生实行毕业论文(设计)准入制度

如果毕业论文(设计)开始时,学生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达到4门(或16 学分)及以上的,不能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教学活动。因欠缺学分不能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学生,系(部)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报教务处审定,将学生编入下一年级,修读应修课程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教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并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退学处理确认表》:

(一)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8门(或32个学分)及以上的;

(二)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仍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认定,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课时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认为应当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系(部)每学期开学后六周内应进行学生学籍清理并将达到学业警示告诫及退学要求的情况报教务处凡退学的学生需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退学处理确认表》,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由学生所属系(部)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以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将其寄给学生家长。退学决定书自邮寄之日起一个月后视为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送达退学学生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自动取消学籍,由学校将其有关档案材料按规定送交有关机关。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生经学校审核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在读三年级第一学期的优秀本科学生,已取得的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四分之三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在三年级第二学期完成所学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考核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做结业处理。

经结业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结业证书申请表》,学校审核后为其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并获得相应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肄业证书申请表》,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学习未满一年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学习证明申请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发给学习证明

退学学生未及时按要求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发给任何学习经历证明。

第五十一条 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在其结业的次年320日前可向学校教务处书面提出参加其不合格课程的补考申请,并参加学校组织的换证考核。毕业设计(论文)、实(见)习不合格的,必须与下一届学生一起重做毕业设计 (论文)、参加实(见)习。经补考(或补做)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离校学生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者须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离校学生领取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申请表》,申请换证考核的机会只有一次,逾期不申请换证考核、不重做毕业设计(论文)、不参加实(见)习,或者换证考核、重做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规定对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进行电子注册,注册结果可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生本人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申请颁发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文件要求,挂靠我校的五年制免费师范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必修课程以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