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深化教育教学与课程改革,探索新型教学模式,充分利用丰富的优质教师资源,培养学有余力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学科竞赛能力,实现教育差异化、管理精细化、发展个性化,促进我院学科竞赛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5]45号)精神,结合学校特色和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不断改进完善创新创业教育的条件和服务体系,着力培养富有创新创业意识和精神、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卓越人才。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学术委员会主席、教研室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学院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参与人员

(一)学生

1.学生条件

(1)基本条件

A 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异,学有余力;

B 我校全日制在校1-3年级学生。

(2)其他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有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考研意向的;

B 有参加包括数学建模、数学竞赛、教学技能大赛、“挑战杯”系列竞赛等竞赛意向的;

C 有申报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等创新项目意向的;

D 有其它“创新创业”项目建设和申报意向的。

2.学生权利与义务

(1)学生有根据自己喜好和项目需要选择指导教师的权利,确定师生指导关系后,一年内不得变化;

(2)学生有请求指导教师对其学业、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项目进行指导的权利;

(3)学生要服从指导教师的指导、培训安排,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协助指导教师完成科研项目、教学研究项目、创新创业项目和教学等工作。

(二)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条件

(1)我院在职教师;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治学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较高的育人热情,热爱学生,专业水平高;

(3)具有一定的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经历和项目申报经验。

2.指导教师权利与义务

(1)指导教师有根据自身研究方向选择学生的权利;

(2)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特点,每年对所指导的学生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学生学业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得到提高;

(3)指导教师应积极指导学生学科专业知识,解决学生的学业疑惑和专业课程中的难题,适当安排学生参加项目建设和教学辅助工作;

(4)指导教师应有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并进行就业指导教育,鼓励与支持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积极做好学生的考研指导工作;

(5)指导教师享有所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的成果,是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第一指导教师,学生参加其它“创新创业”项目获奖,在项目规则允许的情况下,经项目主负责人同意,可申请成为项目指导教师。

四、遴选工作

每自然年的春季学期进行学生和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第2周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组织指导教师的报名工作,并在当周周五公布《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指导教师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1);

2.第3周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学生根据自己意向选择指导教师,每个学生认真填写《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生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2)。每个学生只能选择1个指导教师,每个指导教师最多可指导6个学生。若存在超数额的情形,由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剂;

3.第3周周五学院召开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全体指导教师会议,确定指导教师和学生名单;

4.第4周指导教师和学生见面,确定培养计划,并填写《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指导计划表》(详见附件3)上交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学生与教师的指导关系经学院认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发生改变。在指导过程中,指导教师需如实填写《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指导教师工作记录表》(详见附件4),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2.指导教师可参考《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一览表》(详见附件5),有针对性的培训、参加竞赛或项目申报。所带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成果作为当年指导教师的指导成绩。鼓励教师连续三年指导学生;

3.指导教师应按指导计划积极主动培养学生,定期开展活动。若指导教师未履行指导义务且2年内所指导学生无任何“创新创业”成绩,指导教师停止1年招收学生;

4.担任《高等数学》等公共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可自行确定指导对象,经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与学院的指导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5.指导教师除按学校规定享受学生获奖和项目指导的指导教师奖金和津贴外,学院将对获得“创新创业”突出成绩学生的指导教师在二次分配中给予奖励。

六、其它说明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